指定性别人工受孕服务协议无效
法院:服务费返还,损失双方均担
人民法院报讯 一对“80后”伉俪想通过人工受孕生二孩,并要求一定要是男孩,效果却未能如愿。为此,这对伉俪与服务机构发生纠纷,闹上法庭。本案经一审后,克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组织调整,最终双方杀青调整协议,服务机构退赔共计7万元。
何某与丈夫育有一女,二胎想要生育一男孩。2019年2月,何某看到邻人林某在微信同伙圈宣布信息,称安某公司可提供胚胎移植服务,遂联系林某咨询相关事宜。双方相同中,何某多次强调一定要男孩,林某则回复称只要配合好,完全没问题。
2019年6月,何某与林某先容的安某公司签署了一份项目服务协议,随后,凭证协议,安某公司联络、放置何某就诊。同年8月,安某公司总司理、股东唐某给何某发新闻称,部门胚胎异常,可供移植的胚胎均不是何某想要的。2020年6月,唐某再次询问何某胚胎是否放弃冷冻,何某回复称都是女孩就不要了。
据悉,除了向安某公司支付服务费3.5万元,何某还支付了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想到自己破费十几万元,却没能心满意足,何某遂将安某公司、林某、唐某一并起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3.5万元服务费,并赔偿9万余元相关损失。
庭审中,何某示意,其支付了服务费,但服务效果却与安某公司和林某答应的效果不符,正由于安某公司和林某的虚伪答应、恶意勾通行为,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身心酸害;唐某作为安某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肩负连带责任。
,,天猫店经理私开拼多多店倒卖61万元 法院:构成职务侵占罪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12-17 12:18 人民法院报讯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翁某某在上海某电器公司担任电商部经理,主要负责该公司在天猫平台所开设店铺的产品日常维护以及订单处理。期间,翁某某利用其负责管理该公司天猫店铺的职务便利,私开拼多多店铺虚增交易环节赚取差价、私下订单,并在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让仓库发货,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 法庭上,翁某某交代,其个人名下的拼多多店铺所售卖的商品与公司天猫店铺一致。虽然所售商品相同,但翁某某的店铺定价更高,每个设备高出天猫旗舰店10元到30元不等。每当有人在拼多多店铺下单,翁某某就会用个人淘宝账号在公司店铺下单,并将收货人及收货地址填写为拼多多买家的信息,以此方式赚取差价。 很快,微薄的差价不能满足翁某某日益增长的贪欲。为了赚取更高的差价,再有消费者在拼多多店铺下单,翁某某就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天猫店铺下单采买后,将下单的设备价格调低。 翁某某“转卖”的生意一直进行到他发现了更大的漏洞。2020年4月底5月初,翁某某开始利用公司天猫店铺订单的漏洞“空手套白狼”——用个人淘宝账户下单,但并不支付,再利用职务便利自行打印发货单,并交由仓库发货,未付款的订单则会在48小时后自动关闭。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嘉定法院认为,有别于传统的职务侵占案件,发生在电商企业内部的该类案件呈现出新的犯罪手法和犯罪形式。本案中,翁某某采用开设拼多多店铺虚增交易环节并赚取差价,利用企业内部管理漏洞在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让仓库发货的手段非法侵占单位财物,其手段因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信息不对称性而更具隐蔽性。 对此,嘉定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性地提出三大建议: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监测机制,实现可疑账户的定位,帮助识别恶意操作、利用程序漏洞攻击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大安全运营能力建设投入,尝试对业务安全风险形成监控、警告、分析、处置及溯源的安全运营闭环流程;三是规范操作流程,财务仓管等采取增加对账频率、及时盘点库存等有效措施,定期复盘核验。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冼小堤 编辑:李嘉扬安某公司辩称,何某诉争利益属于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违反我国基本生育政策和执法阻止性划定;同时,双方订立的服务协议约定中,安某公司的服务内容已所有推行完毕,双方并未约定相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其余服务内容,安某公司也从未作出此类违法无效的答应,何某在有正常胚胎可移植的情形下自动放弃,要求退款和赔偿没有执法依据。
林某则答辩称,自己系唐某的同伙,仅是协助宣传,与安某公司并无雇佣关系,不应肩负配合退还服务费及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以为,凭证林某、唐某与何某的谈天纪录足以认定,林某、唐某对于何某“生育一个男孩”这一现实条约目的是清晰的,虽然何某与安某公司签署的项目服务协议未明确将上述条约目的纳入其中作为详细内容,但应当将上述条约目的视为该协议的一部门。何某与安某公司签署的旨在举行胎儿性别选择并单纯凭证性别来决议是否继续妊娠的项目服务协议,违反人类自然生殖规则,将导致若泛起不相符当事人预期的情形时,人为遗弃、毁损已形成的人类胚胎,违反社会善良习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照我国相关执法划定,该项目服务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条约无效后,因该条约取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抵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肩负响应的责任。故安某公司基于项目服务协议取得的3.5万元服务费应予返还。同时,因何某与安某公司对项目服务协议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双方对何某的91282元经济损失,各自肩负50%的责任。
此外,通过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林某系署理安某公司与何某实行民事执法行为,林某明确知晓条约目的的违法性,作为署理人应肩负连带责任;而唐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安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证实公司财富自力于股东自己的财富,应当对安某公司的债务肩负连带责任。
综上,湖里区法院一审讯断,安某公司、林某应连带返还何某服务费3.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5641元,唐某应对安某公司的上述债务肩负连带责任。
一审讯断后,安某公司不平提出上诉,经厦门中院调整,各方当事人最终杀青调整协议,由安某公司向何某支付7万元,何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