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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遭围殴反杀案”当事人二审获刑六年半 审讯长释疑

小编:xiaojiong      分类:新闻热点    发布时间:2022-02-14 19:12:42     阅读()

综合中国新闻网、江西高院新闻 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的多项细节,该案审讯长就网友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举行答疑。

1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有意危险罪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有意危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议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示意遵守讯断、认罪认罚。

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有意危险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吴某介入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吴某是否组成正当防卫?为消除误解,该案审讯长就网友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举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有意危险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讯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行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破晓在安福县某宾馆实行的有意危险罪并非统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发生冲突,双方树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举行抨击,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结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能割裂视之,综合事态生长全历程举行剖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抨击、追求刺激等不正当念头,主观上有自动迎战、起劲损害的有意,客观上事先准备工具并持械介入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介入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讯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时代,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行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流动,为非作恶,欺压国民,扰乱社会生涯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讯断。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介入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那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然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置。鉴于其在介入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介入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介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实的证据证实,完全相符执法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划定。且由于吴某介入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重办处。

在这里稀奇说明的是,吴某介入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置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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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三:吴某所犯有意危险罪的详细事实是什么?

审讯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熟悉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熟悉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统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受吴某开门后语气欠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体面,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偕行职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受纰谬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镖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追随王某某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职员,相关职员举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器械过来。时代,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还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抛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抛弃的匕首追随厥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水平为稍微伤。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碎、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殒命;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水平为稍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历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周围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族与罗某某家族杀青刑事息争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族20万元并取得体谅。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讯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子。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以为吴某语气欠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体面,在敲门被拒的情形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诘责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发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平安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力免受正在举行的造孽损害而举行还击,相符防卫的原由、时间、工具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子。其次,吴某的行为组成防卫过当。凭证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划定,认定本案组成正当防卫照样防卫过当的尺度,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显著跨越需要限度”,凭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审查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划定,防卫是否“显著跨越需要限度”,应当综合造孽损害的性子、手段、强度、危害水平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结果等情节,思量双方气力对比,驻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连系社会民众的一样平常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造孽损害相差悬殊、显著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显著跨越需要限度。本案生长历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职员,相关职员举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职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着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造孽损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行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介入殴打吴某。事后的判定意见证实吴某尚不组成伤情品级(注:《人体损伤水平判定尺度》分稍微伤、轻伤、重伤三个品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碎、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殒命。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水平显著超出对方的损害手段,造成了与造孽损害相差悬殊的危害结果,应当认定为显著跨越了需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划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举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损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袭击部位和力度未到达严重危及其人身平安的烈度,亦未发生严重损害其人身平安的结果。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划定,应当减轻或者免去向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发生了严重结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有意危险罪的量刑举行改判?

审讯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突入自己所栖身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平安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起劲赔偿并取得体谅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审查院建议对吴某所犯有意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无显著欠妥,原判以有意危险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职员,包罗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讯长:执法眼前人人同等。本案所涉及其他职员,其行为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讯断,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划分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讯断,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划分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介入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叫来,到现场后也未着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讯断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讯断已发生执法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然开庭审理?讯断书为何不上网宣布?

审讯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划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然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划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宣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然。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时代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民众关注。故本院依法在珍爱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形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民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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