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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秋莲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开庭 围绕三个焦点问题举证质证争执

小编:xiaojiong      分类:新闻热点    发布时间:2022-02-18 17:21:15     阅读()

中新网青岛2月16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二审果然开庭审理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青岛中院由5名审讯员组成合议庭举行审理,上诉人刘暖曦及其委托诉讼署理人、被上诉人江秋莲的委托诉讼署理人到庭加入诉讼。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戮。江秋莲以为,江歌遇害事宜中,刘暖曦虽不是直接危险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殒命效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207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2022年1月10日,城阳法院作出一审讯决: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宽慰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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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暖曦不平一审讯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打消一审讯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江秋莲的所有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遗漏需要的配合诉讼介入人,违反法定程序;一审讯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一审讯决认定上诉人肩负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和理由均不确立;一审讯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宽慰金20万元没有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执法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程序正当,对于追加配合原告及配合被告问题,一审法院在庭前聚会中已向双方释明。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准确,有充实的证据支持。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事实没有任何有用证据支持。上诉人在上诉主张中以捏造事实、编造谣言的方式推卸自身责任,背离诚信。一审法院适用执法准确,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和对被上诉人的精神危险并非20万元精神损害宽慰金能够填补。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公正讯断。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了法庭考察和法庭争执,双方围绕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刘暖曦是否应肩负侵权责任、一审讯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三个焦点问题举行了充实的举证质证和争执。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署理人举行了最后陈述。

经由近4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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