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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取快递被中伤案”、“‘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案”等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小编:xiaojiong      分类:新闻热点    发布时间:2022-02-23 17:56:07     阅读()

新华社新闻 2021年2月,仇某(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宣布言论,歪曲卫国戍边英雄义士事迹,诋毁、贬损英雄义士信用、声誉。江苏南京审查机关实时介入,依法以涉嫌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对仇某批准逮捕,并对其提起公诉。仇某成为我国首个适用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受到了执法的惩处。

21日,该案被作为最高人民审查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宣布。这批案例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珍爱”为主题,共5件,其中还包罗广受社会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中伤案”等案例。

最高人民审查院新闻宣布会现场(最高检供图)

随着民法典、小我私人信息珍爱法实行,网络时代靠山下人格权珍爱的主要意义日益凸显。网络被一些造孽分子所行使,肆意诋毁他人信用,窥探、流传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宽大群众对人格权、人格尊严珍爱的法治需求越来越强烈。

一直以来,审查机关高度重视人格权珍爱,对严重侵略公民人格权、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

最高人民审查院审查委员会委员、第一审查厅厅长苗生明示意,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中伤、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流传速率快、流传局限广、危害严重、结果不能控。对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侵囚犯格权犯罪案件,最高检充实行展审查一体化优势,确立健全快速反映机制,实时督办、跟踪指导,针对差异案件特点,依法天真掌握政策与执法运用,严把案件质量尺度,督办指导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中伤案”等各种侵囚犯格权犯罪案件30余件。

苗生明先容,2019年以来,天下审查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中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诉涉嫌侮辱罪、中伤罪被告人213人,涉嫌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罪被告人21923人,涉嫌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被告人15人,有力珍爱了被害人正当权益。

据悉,对于网络中伤犯罪被害人维权成本高、单凭一己之力维权难度异常大、通过自诉拯救面临“取证难、举证难、证实难”的现实逆境,最高检正团结最高法、公安部研究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进一步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自诉与公诉的程序衔接等问题,以便更好指导解决中伤犯罪案件。

“实践中,网络直播也是乱象频发,有的可能涉嫌侵略他人隐私权,有的可能涉嫌诈骗、侵略知识产权犯罪,有的还可能涉嫌流传色情牟利犯罪等。入户偷窃以及其他侵略住宅平安案件,以前人民群众更多关注财富损失,但随着经济社会生长,人人更在意住宅平安、住宅隐私受到威胁和损害。”苗生明示意,对于此类问题,最高检将通过选编宣布典型案例的方式,规范、指导直播行为,维护人民群众住宅平安、住宅隐私。

相关

最高人民审查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仇某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案

(检例第136号)

【要害词】

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  情节严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中的“英雄义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义士。在统一案件中,行为人所损害的群体中既有义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的行为,不宜区别适用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和侮辱罪、中伤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行后,以侮辱、中伤或者其他方式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组成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行为人行使信息网络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引起普遍流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英雄义士没有近支属或者近支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审查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仇某,男,1982年出生,南京某投资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6月,印度军队果真违反与我方杀青的共识,悍然越线挑战。在与之谈判和猛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先士卒,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突入重围营救,奋力还击,英勇牺牲;战士肖思远突围后义无反顾返回营救战友,战斗至生命最后一刻;战士王焯冉在渡河支援途中,拼力救助被冲散的战友脱险,自己却淹没在冰河中。边防官兵誓死捍卫祖国领土,彰显了新时代卫国戍边官兵的昂扬风貌。同年6月,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被评定为义士;2021年2月,中央军委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声誉称谓,追记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一等功,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声誉称谓。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宣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

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起民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住手当日15时30分,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2条微博共计被阅读202569次、转发122次、谈论280次。

【审查履职情形】

(一)指导侦查取证

2021年2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对仇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当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审查院经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围绕犯罪工具、念头、情节、行为方式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提出网络证据的意见,并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观察。

(二)审查逮捕

2021年2月25日,建邺分局以仇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3月1日,建邺区人民审查院以仇某涉嫌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批准逮捕。审查机关以为:首先,仇某宣布微博,以戏谑口吻贬损英雄团长“临阵脱逃”,并提出四名战士由于营救团长而牺牲、立功,质疑牺牲人数、诋毁牺牲战士的价值,损害了祁发宝等整个战斗整体的信用、声誉,凭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解决行使信息网络实行中伤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以下简称《网络中伤的注释》)第五条的划定,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其次,仇某的行为相符3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的划定,凭证刑法第十二条划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处置;再次,仇某作为有250余万粉丝的微博博主,在国家弘扬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的特准时间节点实行上述行为,其言论在网络迅速、普遍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审查起诉

2021年3月11日,建邺分局以仇某涉嫌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系新罪名案件,没有类案和量刑指导意见供参考,建邺区人民审查院在依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基础上,约请差异职业、岁数、文化水平的群众加入听证,就量刑问题听取意见,并对仇某依法开展认罪认罚教育事情。仇某认罪认罚,赞成量刑建媾和程序适用,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

4月26日,建邺区人民审查院以仇某涉嫌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同时,审查机关就公益诉讼听取祁发宝和义士近支属的意见,他们提出希望审查机关依法解决。审查机关遂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仇某在海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天下性媒体公然谢罪致歉、消除影响。

(四)指控与证实犯罪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然开庭审理本案。仇某对审查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再次示意认罪认罚,真诚向英雄义士及其家族致歉,向社会各界忏悔。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以为仇某主观恶性较小,宣布的微博虽多次发酵,但绝大多数网友对仇某的看法是不赞许的,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公诉人答辩指出,仇某作为具有媒体从业履历的“网络大V”,恶意用游戏术语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主观恶性显著。其微博账户拥有250余万粉丝,其欠妥言论在网络上迅速扩散、伸张,网友对其口诛笔伐,恰恰说明其言论严重危险民众情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证据,证实仇某的行为、结果,揭晓了公益诉讼的意见。仇某及其诉讼署理人对审查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五)处置效果

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接纳审查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支持审查机关的公益诉讼,以仇某犯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仇某自讯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海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天下性媒体公然谢罪致歉,消除影响。讯断宣告后,仇某未提出上诉,讯断已生效。2021年6月25日,仇某在《法治日报》及法制网宣布致歉声明。

【指导意义】

(一)对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中的“英雄义士”应当遵照刑法修正案的本意作适当注释。本罪中的“英雄义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义士。若是行为人以侮辱、中伤或者其他方式损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信用、声誉,组成犯罪的,可以适用侮辱罪、中伤罪追究刑事责任。然则,若是在统一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所损害的群体中既有已牺牲的义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的行为,不宜区别适用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和侮辱罪、中伤罪。虽不属于义士,但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的信用、声誉被损害的,因他们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伟大孝顺和牺牲,其信用、声誉承载着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应当纳入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的犯罪工具,与英雄义士的信用、声誉予以刑法上的一体珍爱。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行后,侮辱、中伤英雄义士信用、声誉,情节严重的,组成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行前,实行侮辱、中伤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的行为,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行后,对上述行为认定为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相符立法精神,更具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实现对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的特殊珍爱。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行前的行为,实行后尚未处置或者正在处置的,应当凭证刑法第十二条划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参照《网络中伤的注释》的划定,并可以连系案发时间节点、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网络中伤的注释》第二条划定,统一中伤信息现实被点击、浏览次数到达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到达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支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结果的;二年内曾因中伤受过行政处罚,又中伤他人的;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解决行使信息网络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案件时,可以参照上述尺度,或者虽未到达上述数目、情节要求,但在特准时间节点通过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网络平台和前言果真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引起普遍流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只是在相对封锁的网络空间,如在亲友微信群、微信同伙圈等揭晓欠妥言论,没有造成大局限流传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刑事审查和公益诉讼审查依法协同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审查机关解决损害英雄义士信用、声誉案件,在英雄义士没有近支属,或者经征询意见,近支属不提出民事诉讼时,应当充实推行刑事审查和公益诉讼审查职能,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推进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追究,实现审讯阶段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统一合议庭审理、同步讯断,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庭审效果。

【相关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义士珍爱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门风誉称谓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功勋声誉表彰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解决行使信息网络实行中伤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二条、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审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二十条

郎某、何某中伤案

(检例第137号)

【要害词】

网络中伤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能动司法  自诉转公诉

【要旨】

行使信息网络中伤他人,损坏民众平安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相符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审查机关应当依法推行追诉职责,作为公诉案件解决。对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被害人已提出自诉的,审查机关应当处置好由自诉向公诉程序的转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郎某,男,1993年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何某,男,1996年出生,务工。

被害人谷某,女,1992年出生,务工。

2020年7月7日18时许,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守候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宣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何某划分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谈天纪录。为增强谈天纪录的可信度,郎某、何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7月7日至7月16日时代,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谈天纪录截图39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宣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侮辱性谈论。

8月5日,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谈天纪录截图27张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2.6万)、7个微信民众号(阅读数2万余次)及1个网站(浏览量1000次)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谈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事情生涯。

8月至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事情”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该事宜在网络上普遍流传,给宽大民众造成不平安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审查履职情形】

(一)推动案件转为公诉程序解决

2020年8月7日,谷某就郎某、何某涉嫌中伤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报案。8月13日,余杭分局作出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9日的决议。10月26日,谷某委托诉讼署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凭证法院通知弥补提交了相关质料。12月14日,法院立案受理并对郎某、何某接纳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因相关事宜及视频在网络上进一步流传、伸张,案件形式发生重大转变。审查机关以为,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迅速流传,已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由于本案被损害工具系随意选取,具有不特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损害工具,严重损坏了宽大民众平安感。对此类案件,由自诉人网络证据并到达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实的证实尺度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才气实时、有用网络、牢靠证据,依法责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12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审查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月25日,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中伤罪立案侦查。12月26日,谷某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二)指导侦查取证

余杭区人民审查院围绕中伤罪“情节严重”的尺度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情形,向公安机关提出对中伤信息流传损害被害人人格权与社会秩序、民众平安感遭受损坏的相关证据一并网络牢靠的意见。公安机关经侦查,实时网络、牢靠了中伤信息流传扩散情形、引发的低俗谈论以及该案给宽大民众造成的不平安感等要害证据。

(三)审查起诉

2021年1月20日,余杭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余杭区人民审查院审查以为,郎某、何某为追求刺激、博取关注,捏造损害他人信用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损害谷某的人格权,导致谷某被公司劝退,随后多次求职被拒,使谷某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遭受严重贬损,且二被告人损害工具选择随意,造成不特定民众恐慌和社会平安感、秩序感下降;中伤信息在网络上大局限撒播,引发大量低俗谈论,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袭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相符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划定。

2月26日,余杭区人民审查院依法对郎某、何某以涉嫌中伤罪提起公诉。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举行赔偿并取得体谅,余杭区人民审查院对二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

(四)指控与证实犯罪

2021年4月3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然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二被告人再次示意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审查机关指控事实、定性均无异议。郎某的辩护人提出,中伤信息的流传介入了他人的编辑、转发,属于多因一果。公诉人答辩指出,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网络具有开放性、不能控性,中伤信息会被他人转发或者谈论,因此,他人的扩散行为应当由其肩负责任。而且,被他人转发,恰恰说明该中伤信息对社会秩序的损坏。

(五)处置效果

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接纳审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讯断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讯断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准确掌握网络中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认定条件。网络涉及面广、浏览量大,一旦扩散,往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与传统的发生在熟人之间、社区流传形式的中伤案件差异,通过网络中伤他人,中伤信息经由网络普遍流传,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若是损坏了公序良俗和民众平安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解决行使信息网络实行中伤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三条划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对此,可以凭证犯罪方式、工具、内容、主观目的、流传局限和造成结果等,综合全案事实、性子、情节和危害水同等予以评价。

(二)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惩治网络中伤犯罪。网络中伤流传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被害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难,通过自诉很难实现权力拯救,更无法通过自诉有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若是网络中伤犯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处置。审查机关要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珍爱的更高需求,针对网络中伤犯罪的特点,起劲自动履职,增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相同协调,依法启动公诉程序,实时有用袭击犯罪,增强对公民人格权的刑法珍爱,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三)被害人已提起自诉的网络中伤犯罪案件,因同时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适用公诉程序解决的,应当依法处置好程序转换。对自诉人已经提起自诉的网络中伤犯罪案件,审查机关审查以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的,应当推行执法监视职责,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审查机关可以征求自诉人意见,由其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案件受理以后,公安机关又立案的,审查机关可以征求自诉人意见,由其撤回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自诉案件的审理,以公诉案件审理。

【相关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解决行使信息网络实行中伤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二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一条、第三百二十条

岳某侮辱案

(检例第138号)

【要害词】

网络侮辱  裸照  情节严重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公诉程序

,,靖江一男子隐瞒一家五口苏州中风险区行程 被立案查处

【要旨】

行使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果真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损坏他人信用,导致泛起被害人自杀等结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根据公诉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岳某,男,1982年出生,农民。

被害人张某,女,殁年34岁。

二人系同村村民,自2014年最先来往。来往时代,岳某多次拍摄张某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2020年2月,张某与岳某隔离来往。岳某为抨击张某及其家人,在自己的微信同伙圈、快手APP散布二人来往时代拍摄的张某的裸体照片、视频,并发送给张某的家人。后岳某的该快手账号因张某举报被封号。5月,岳某再次申请快手账号,继续散布张某的上述视频及写有侮辱性文字的张某照片,该快手APP散布的视频、照片的浏览量到达600余次。

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岳某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骚扰、挑战张某的丈夫。张某倍受舆论压力,最终不堪受辱仰药身亡。

【审查履职情形】

(一)审查逮捕

2020年7月6日,张某的丈夫以张某被岳某强奸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7月7日,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13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强奸罪向河北省肃宁县人民审查院提请批准逮捕。

肃宁县人民审查院审查以为,因张某殒命,且无其他证据,无法证实岳某实行了强奸行为,但岳某为抨击张某,将张某的裸体视频及带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发送到微信同伙圈和快手等网络平台,果真贬损张某人格、损坏其信用,致张某自杀,情节严重,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某侮辱他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局限较广,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诉。7月20日,肃宁县人民审查院以岳某涉嫌侮辱罪对其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8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侮辱罪移送审查起诉。肃宁县人民审查院受理后,凭证审查情形,要求公安机关向腾讯、快手公司弥补调取岳某的账号信息及宣布内容,确定宣布内容的浏览量,以及在当地造成的社会影响。审查后,肃宁县人民审查院于10月9日以岳某涉嫌侮辱罪提起公诉,并连系认罪认罚情形,对岳某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三)指控与证实犯罪

2020年11月25日,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然开庭审理本案。

被告人岳某示意认罪认罚。岳某的辩护人提出,岳某的行为不组成犯罪。一是岳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散布隐私尚未到达“情节严重”;二是岳某出于专门散布张某隐私视频和照片的目的而开设快手账号,两个账号粉丝共4人,不会有粉丝以外的人浏览,不相符侮辱罪“果真性”要求。公诉人答辩指出,岳某的行为已组成侮辱罪。一是张某因岳某的侮辱行为而自杀,该侮辱行为与殒命效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情节严重”;二是侮辱行为具有“果真性”。岳某将被害人的裸照、视频发送到网络上,使不特定多数人均可以看到,相符侮辱罪“果真性”的划定。而且,快手APP并非只有成为粉丝才气浏览,粉丝人数少不代表浏览人数少,在案证据证实视频和照片的浏览量划分为222次、429次,且证人岳某坤等证实曾吸收到快手同城推送的带有侮辱性文字的张某照片。

(四)处置效果

2020年12月3日,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讯断,接纳审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侮辱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讯断宣告后,岳某未提出上诉,讯断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侮辱他人行为恶劣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结果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人以损坏他人信用、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有意在网络上对他人实行侮辱行为,如散布被害人的小我私人隐私、心理缺陷等,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侮辱罪“情节严重”,包罗行为恶劣、结果严重等情形,如当众撕光妇女衣服的,当众向被害人泼洒粪便、污物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支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的,二年内曾因侮辱受过行政处罚又侮辱他人的,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隐私导致被普遍流传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以连系行为方式、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置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行为人行使信息网络侮辱他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可以凭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解决行使信息网络实行中伤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的相关划定予以认定。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视频等严重侵略他人隐私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网络上散布侮辱他人的信息,导致对被害人发生大量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根据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三)准确认定行使网络散布他人裸照、视频等隐私的行为性子。行为人在与被害人来往时代,获得了被害人的裸照、视频等,无论其获取行为是否正当,是否获得被害人授权,只要恶意对外散布,均应当肩负响应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上述行为认定为侮辱罪照样强制侮辱罪,要连系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综合判断。若是行为人以损坏特定人信用、贬低特定人人格为目的,有意在网络上对特定工具实行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若是行为人出于追求精神刺激等念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对妇女举行身体或者精神强制,使之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进而实行侮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制侮辱罪。

【相关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解决行使信息网络实行中伤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钱某制作、销售、流传淫秽物品牟利案

(检例第139号)

【要害词】

制作、销售、流传淫秽物品牟利  私密空间行为  偷拍  淫秽物品

【要旨】

自然人在私密空间的一样平常生涯属于民法典珍爱的隐私。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文件,以销售、流传方式予以公然,不仅侵略他人隐私,而且该偷拍视频公然后具有描绘性行为、张扬色情的客观属性,相符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划定,组成犯罪的,应当以制作、销售、流传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以牟利为目的提供互联网链接,使他人可以通过偷拍装备实时旁观或者下载视频文件的,属于该罪的“销售、流传”行为。审查机关解决涉及偷拍他人隐私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凭证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依法适用差异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男,1990年出生,无牢靠职业。

钱某曾因偷拍他人性行为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发生通过互联网销售偷拍视频文件从中牟利的想法。2017年11月,钱某从网络上购置了多个偷拍装备,划分安装在多家旅店客房内,先后偷拍51对入住游客的性行为,并将编辑、加工的偷拍视频文件保留至互联网云盘,通过非法网站、即时通讯软件宣布销售信息。201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上述互联网云盘中检出偷拍视频114个。

此外,钱某还以“付费包月旁观”的方式,先后182次为他人通过偷拍装备实时旁观入住游客性行为或者下载偷拍视频提供互联网链接。

【审查履职情形】

(一)指导侦查取证

2018年6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钱某涉嫌流传淫秽物品罪向审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审查院审查以为,钱某偷拍他人性行为后既有流传扩散行为,也有编辑加工、销售牟利行为,故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钱某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扣押在案的手机举行电子数据检查和恢复,对其注册使用的互联网云盘信息举行提取和牢靠的取证意见。往后,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晰钱某的作案方式、赚钱情形和危害结果。

(二)审查起诉

2018年8月15日,锦江分局以钱某涉嫌制作、销售、流传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锦江区人民审查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代,钱某辩解其上传到互联网云盘的淫秽视频文件并非偷拍所得,而是从他人处获取后上传互联网用于小我私人旁观。对此,审查机关自行弥补侦查,对涉案多家旅店实地察看,详细领会装有偷拍装备的旅店客房结构、特征和偷拍装备安装位置、取景场域,通过与起获的视频文件中拍摄的客房画面逐一比对,连系其有罪供述,发现有114个视频文件中的场景与偷拍现场具有统一性,连系其他证据认定相关视频确系钱某偷拍。

2019年1月29日,锦江区人民审查院以钱某涉嫌制作、销售、流传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实犯罪

2019年7月17日、7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不公然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辩护人对视频文件的性子和数目认定等提出了辩护意见。一是涉案的视频文件形式上不具有实物特征,内容上不具有淫秽特征,不属于淫秽物品;二是多个视频文件描绘的是统一对游客的性行为,即便属于淫秽物品,也应当以被偷拍的游客的对数认定数目,不能以装备自动分段某人为编辑制作的数目认定。

公诉人答辩指出,偷拍的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数目应当以钱某编辑、制作的数目为尺度。一是涉案的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形式上,淫秽物品的视频文件形式与刊物、光盘等有形物具有同质性。对此,《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平安的决议》明确划定,在互联网上确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流传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遵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的司法注释对制作、销售、流传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淫秽电子信息也有明确划定。内容上,自然人在私密空间的性行为自己不具有淫秽性,但被告人将其编辑、销售、对外流传,则具有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张扬色情的客观属性,相符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二是视频文件的数目应当以钱某编辑、制作数目为尺度,而非依据游客区分。本案中每个视频文件都是钱某偷拍后通过筛选、剪辑而成;每个视频文件都能够自力播放,内容涉及差异性行为;每个视频文件都是露骨张扬色情,被非法流传后都能给旁观者带来淫秽性刺激,社会危害性不会由于数个片断均反映统一对游客的性行为而降低。

(四)处置效果

2019年7月26日,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讯断,接纳审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以制作、销售、流传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钱某未提出上诉,讯断已生效。

(五)制发审查建议

游客入住旅店偷拍事宜频发,导致隐私平安无法获得保障,严重侵略消费者的小我私人隐私,露出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羁系不力、谋划者治理不善问题,审查机关从确立健全游客隐私珍爱、落实实名挂号入住制度、增添安防设施投入、增强一样平常检查巡查等方面,向治安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发出审查建议。治安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对辖区旅馆业举行转动摸排、对场所软硬件开展检查,强化游客入住“人证合一”,开展公民隐私权法制宣传,会同市场羁系部门团结核查网络摄像头生产、销售商家,督促落实市场主体责任。行业组织开展了旅馆、旅店会员单元法制宣传、隐私平安珍爱培训,增添安防装备,会同治安主管部门制订治安平安提防规范,增强旅馆业平安治理水平,加大珍爱公民隐私平安力度。

【指导意义】

(一)准确界定“淫秽物品”“销售、流传行为”,依法重办网络靠山下流传淫秽物品犯罪。自然人的私人生涯安宁和不愿受他人滋扰的私密空间、私密流动、私密信息,依法不受侵略。发生在旅店、旅馆、民宿等非公然空间内的性行为,属于隐私珍爱的局限。行为人偷拍他人性行为并经互联网流传扩散的视频,不仅损害小我私人隐私,而且客观上具有描绘性行为的诲淫性,具有张扬色情的危害性,相符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行为人有偿提供互联网链接,他人付费后可以实时在线旁观,与确立并运营“点劈面”式互联网直播平台的流传行为性子相同,应当认定为销售、流传行为。

(二)行为人偷拍他人隐私,行为方式、目的多样,应当区分差异情形依法惩处。行为人非法使用偷拍装备窥探他人隐私,未销售、流传的,若是相关装备经判定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结果的,应当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是行为人又将偷拍的内容销售、流传的,应当根据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通过远程操控侵入他人自行安装的摄像头后台信息系统,对他人私密空间、行为举行窥探,举行遥控并自行旁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控制盘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是行为人在侵入上述盘算机信息系统以后,又将偷拍的视频销售、流传的,应当根据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偷拍获取他人隐私,进而要挟他人、获取财物,组成犯罪的,应当以诓骗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尚未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三)通过制发审查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小我私人隐私被非法网络、生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流传淫秽物品等犯罪的源头,并催生出一条黑灰产业链,严重扰乱公民生涯安宁、财富平安,损坏社会秩序。审查机关办案中要注重剖析案发区域、案发领域治理、制度上的破绽,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审查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破绽、消除隐患,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相关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解决行使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书、销售、流传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解决行使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书、销售、流传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二)》第一条

柯某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案

(检例第140号)

【要害词】

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  业主房源信息  身份识别  信息主体另行授权

【要旨】

业主房源信息是房发生意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组合,包罗姓名、通讯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生意价钱等内容,属于执法珍爱的公民小我私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另行授权,非法获取、出售限制使用局限的业主房源信息,系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查机关解决案件时应当对涉案公民小我私人信息详细甄别,筛除模糊、无效及重复信息,准确认定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数目。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柯某,男,1980年出生,系安徽某信息手艺有限公司谋划者,开发了“房利帮”网站。

2016年1月起,柯某最先运营“房利帮”网站并开发同名手机APP,以对外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营业。运营时代,柯某对网站会员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举行现金激励,吸引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职员(另案处置)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提供信息,有偿获取了大量包罗衡宇门牌号码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然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

柯某在获取上述业主房源信息后,放置员工冒充房产中介职员逐一电话联系业主举行核实,将有用的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应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上述员工在联系核实信息历程中亦未如实见告业主获取、使用业主房源信息的情形。

自2016年1月至案发,柯某通过运营“房利帮”网站共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以会员套餐方式出售赚钱达人民币150余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在侦办一起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案时,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非法出售的部门信息购自“房利帮”网站,凭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解决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划定,柯某获取的均为上海区域的业主信息,遂对柯某立案侦查。

【审查履职情形】

(一)指导侦查取证

2017年11月17日,金山分局以柯某涉嫌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审查院提请批准逮捕。

11月24日,金山区人民审查院作出批准逮捕决议,并建议公安机关从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两方面,针对信息性子和谋划模式继续取证。公安机关凭证建议,一是调取了完整的运营数据库举行判定,确认了信息数目;二是连系“房利帮”网站员工证言,进一步向柯某确认了该公司是由其小我私人控制谋划,以有偿获取、出售小我私人信息为业,查明本案属自然人犯罪而非单元犯罪。

(二)审查起诉

2018年1月19日,金山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经退回弥补侦查并完善证据,查清了案件事实。一是对信息数据甄别去重,连系网站的资金支出和柯某供述,进一步明确了有用业主房源信息的数目;二是对相关业主开展随机观察,证实房产中介职员向“房利帮”网站上传信息未经业主事先赞成或者另行授权,以及业主在信息泄露后频遭滋扰等情形。

7月27日,金山区人民审查院以柯某涉嫌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实犯罪

2019年1月16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然开庭审理本案。审理中,柯某及其辩护人对柯某的营业模式、涉案信息数目等事实问题无异议,但以为柯某的行为不组成犯罪。

辩护人提出,第一,房源信息是用于房发生意的商用信息,部门信息没有业主实名,不属于刑法珍爱的公民小我私人信息;第二,网站的房源信息多由房产中介职员上传,房产中介职员获取该信息时已获得业主允许,系公然信息,网站属合理使用,无须另行授权;第三,网站对信息核实后,将真实房源信息整合,主要向房产中介职员出售,促进房发生意,相符业主意愿和利益。

公诉人答辩指出,柯某的行为依法组成犯罪。第一,业主房源信息中的门牌号码、业主电话,组合后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且部门信息有业主姓名,相符刑法对公民小我私人信息的界定;第二,业主委托房产中介时提供姓名、电话等,目的是供相对的房产中介提供服务时联系使用,不能以此视为业主赞成或者授权中介对社会公然;第三,柯某放置员工冒充房产中介向业主核实时,仍未如实见告信息获取的途径及用途。而且,该网站并不从事中介营业辅助业主寻找生意工具,只是将公民小我私人信息用于倒卖牟利。

(四)处置效果

2019年12月31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讯断,接纳金山区人民审查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以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宣判后,柯某未提出上诉,讯断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包罗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小我私人信息。公民小我私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纪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连系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流动情形的种种信息,包罗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通讯联络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富状态、行踪轨迹等。业主房源信息包罗房产坐落区域、面积、售租价钱等形貌房产特征的信息,也包罗门牌号码、业主电话、姓名等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信息,上述信息组合,使业主房源信息相符公民小我私人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划定。上述信息非法流入公共领域存在较大风险。现实生涯中,被害人因信息泄露被频仍滋扰,更有大量信息进入黑灰产业链,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诓骗勒索等犯罪流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富平安、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危及国家信息平安,应当依法惩处。

(二)获取限制使用局限的信息需信息主体赞成、授权。对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康健、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小我私人信息,举行信息处置须获得信息主体明确赞成、授权。对非敏感小我私人信息,如上述业主电话、姓名等,应当凭证详细情形作出差异处置。信息主体自愿、自动向社会完全公然的信息,可以认定赞成他人获取,在不侵略其正当利益的情形下可以正当、合理行使。但限制用途、局限的信息,如仅提供应中介供服务使用的,他人在未经另行授权的情形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定公民小我私人信息数目,应当在周全牢靠数据基础上有用甄别。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案件中,信息一样平常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往往数据庞杂、真伪交织、形式多样。审查机关应当掌握公民小我私人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流动情形”的尺度,准确提炼出要害性的识别要素,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姓名等,对信息数据有用甄别。对包罗上述信息的认定为有用的公民小我私人信息,以准确认定信息数目。

【相关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解决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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