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闻 湖南人爱吃辣,对于辣椒的品鉴也是独到而犀利,“樟树港辣椒”作为辣椒中的贵族,更是受到不少湖南人的追捧。可是,你吃的“樟树港辣椒”是真的“樟树港辣椒”吗?是所有来自樟树镇的辣椒都可以称之为“樟树港辣椒”吗?2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达了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系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实商标的注册人。该协会经观察发现,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在其谋划的餐饮店肆的菜单上使用了“樟树岗辣椒”作为菜名。在举行公证取证后,将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其住手侵权和赔偿损失。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对一审讯断不平,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内容
,,一大包礼盒拆开只有三小袋冲剂?记者调查过度包装问题长沙县法院以为,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组成对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略,遂讯断其住手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用度)。
长沙中院以为,地理标志证实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通常接纳“地理名称 产物通用名称”的方式表达。本案中,上诉人是将“樟树岗辣椒”使用在菜单上作为菜名使用。一样平常情形下,菜单上的菜名是用于区别差其余菜式菜品,而非区别泉源。但通常情形下,菜名仅接纳“食物名称或其组合”或“食物名称 烹饪手法”的方式(如“剁椒鱼头”“凉拌黄瓜”等),就足以区别差其余菜品,而不会涉及详细食物产地,除非该食物的品质与该专程产地有关。被诉侵权标识为“樟树岗辣椒”,其中“岗”与“港”发音相同,相关民众在看到该标识时,易将“樟树岗”误以为是“樟树港”,就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其所售商品时,亦表述为“樟树港辣椒”。被诉侵权标识的表达方式与地理标志证实商标通常所用的表达方式“地理名称 产物名称”一致,相关民众在看到该标识时,容易遐想到该辣椒泉源于樟树港,该辣椒的口感、辣度等品质与樟树港这一特定区域的自然因素或者地理因素有关,这正是地理标志证实商标所施展的作用;上诉人使用“樟树岗辣椒”作为菜品名称的意图也是为了将该辣椒与一样平常的辣椒相区别,提醒消费者该菜品使用的辣椒泉源于樟树港,故该种使用方式系商标的使用。由于地理标志证实商标的功效在于证实该商品的特定品质,故并非产地是樟树港的辣椒都是商标法意义上的“樟树港辣椒”。只有商品相符特定条件且推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该商标。纵然涉案辣椒确实是泉源于樟树港,上诉人也只有正当使用“樟树港”地名的权力,故该种使用方式并非正当使用。上诉人使用“樟树岗辣椒”字样的菜名对外销售菜品,组成对被上诉人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略。关于正当泉源抗辩,思量到“樟树港辣椒”的着名度、价钱、上诉人的谋划局限、使用方式,可以认定上诉人在销售该商品时并非善意,故其正当泉源抗辩不能确立,其应当肩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长沙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泉源于某区域,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区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议的标志,可作为证实商标或者整体商标申请注册,通常接纳“地理名称 产物通用名称”的方式表达。如去年底引起热议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以及我们所熟知的“五常大米”“西湖龙井”等。地理标志商标在某种水平上弱化了通俗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对商品或服务泉源的识别特征,而偏重于对商品或服务原产地、质料、制造方式、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证实;对商品泉源的识别亦不如通俗商标具有特定性,而可能指向相符条件的某一商品提供者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条例》第六条划定了地理标志的使用条件以及正当使用地理标志的情形,但该正当使用仅仅是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而非“地理名称 产物通用名称”的完整表达。只有商品相符特定条件且推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
(文中人物系假名)